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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月份《税务法规公报》
                             ·营业税·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通公司营业税问题的通知(2)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4)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大委托”贷款业务应收未收利息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5)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已缴纳过营业税的递延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6)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转让股权不征营业税的通知(7)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事服务单位营业额问题的通知(8)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通知的通知(9)
                             ·增值税·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10)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11)
                             ·税收征管·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中国工商银行河北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河北省分行、中国银行河北省分行关于加强协作共同做好银行划缴税款工作的通知(13)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申禁止在推行数据电文申报方式中向纳税人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的通知(16)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17)
  营业税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通公司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冀财税[2002]34号
各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通公司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通公司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支持铁路运输体制改革,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铁通公司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从2002年1月1日起至2004年12月31日止,对铁通公司为铁路运输企业提供通信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铁通公司2002年1月1日以前为铁路运输企业提供通信服务取得的收入,已征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本通知所称铁路运输企业是指铁道部(含铁道部机关、直属单位、中心、协会、学会等)、各铁路运输企业(含各铁路局及广铁集团所属的分局、公司、站、段、所、办、厂、中心、队、室、场、协会、学会、工会、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疗养院、报社、行车公寓、招待所、中小学、职业高中、铁路中专、职工大学,医院、防疫站、印刷厂、技校、职校、党校、科研所、设计院等)、铁道部或铁路运输企业控股的铁路运输企业(含各合资铁路企业及所属站段等)以及其他的成本费用列入铁路运输总支出的单位。具体名单详见附件。
  本通知所称“通信服务”是指固定电话、电报、专线、各种MIS系统、数据端口、电视电话会议、数据业务、无线列调、区段通信及其他基本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专用通信业务等业务。
  附件:使用铁通公司通信服务的铁路运输企业详细名单
                                             二○○二年九月八日
  附件:
  使用铁通公司通信服务的铁路运输企业详细名单
  1、铁道部(含铁道部机关、各中心、各直属单位、各协会、各学会等)
  2、哈尔滨铁路局机关及所属运营单位
  3、沈阳铁路局机关及所属运营单位
  4、北京铁路局机关及所属运营单位
  5、呼和浩特铁路局机关及所属运营单位
  6、郑州铁路局机关及所属运营单位
  7、济南铁路局机关及所属运营单位
  8、上海铁路局机关及所属运营单位
  9、南昌铁路局机关及所属运营单位
  10、广州铁路(集团)公司机关及所属运营单位
  11、柳州铁路局机关及所属运营单位
  12、成都铁路局机关及所属运营单位
  13、兰州铁路局机关及所属运营单位
  14、乌鲁木齐铁路局机关及所属运营单位
  15、昆明铁路局机关及所属运营单位
  16、萧甬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
  17、金温铁道开发有限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
  18、泉州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
  19、武夷山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
  20、龙岩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
  21、合九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
  22、广梅汕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
  23、三茂铁路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
  24、石长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
  25、平南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
  26、粤海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
  27、达成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
  28、达万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
  29、水柏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
  30、长荆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
  31、西延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
  32、孝柳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
  33、蓟港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
  34、集通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
  35、广大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
  36、邯济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
  37、芜湖大桥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
  38、新长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
  39、朔黄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
  40、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
  41、阳涉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
  42、中铁渤海铁路轮渡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
  43、宁启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
  注:以上名单将随铁路运输企业体制改革进行调整。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冀财税[2002]33号
各市财政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2]15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2002]1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国务院批准的保险体制改革方案规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是我国境内专门办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境内保险机构办理出口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因此,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
                                             二○○二年十月十日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大委托”贷款业务应收未收利息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冀地税函[2003]14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大委托”贷款业务应收未收利息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01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大委托”贷款业务应收未收利息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2]10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反映,中国建设银行接受公积金管理部门委托,开展政策性住房资金(包括住房公积金、单位售房款、城市住房基金、住房租赁保证金、城市住房建设债券资金等,下同)“大委托”贷款业务,此项贷款业务未纳入损益反映,但已按利息收入申报缴纳了营业税,对其2000年底以前发生的已征收过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是否允许从营业额中减除。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按照营业税法规规定,中国建设银行接受公积金管理部门委托,开展政策性住房资金“大委托”贷款业务属于吸纳资金后发放贷款业务,虽然此项贷款业务未纳入损益反映,但已按利息收入申报缴纳了营业税,因此,对其2000年底以前发生的已征收过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应依照营业税有关法规规定准许从营业额中减除。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已缴纳过营业税的递延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冀地税函[2003]12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已缴纳过营业税的递延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3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已缴纳过营业税的递延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2]1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关于明确对已纳过流转税的递延收入不再征收相关流转税的请示》(中国电信[2002]324号),要求对其原已纳入核算缴纳过营业税的收入,在按新的会计方法重新转入营业收入时不再征收营业税。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制定了重组改制的整体规划,拟将江苏、上海、浙江、广东等四省(市)电信业务资产重组设立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然后通过整体设计、分步实施的原则在2-3年内实现中国电信集团公司的总体上市。按有关规定,会计核算方法将由重组前执行的邮电行业会计制度改变为重组上市后执行财政部颁发的《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因会计核算方法的改变对已缴纳过营业税的预收性质的收入(包括电话初装费收入、工料费收入及电话卡售卡收入等,下同)进行账务调整,并在以后年度再次分期确认为收入。
  对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将江苏、浙江、广东、上海等四省(市)和其他地区电信业务资产重组上市时已缴纳过营业税的预收性质的收入,从递延收入中转出并确认为营业收入时,不再征收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十一月五日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转让股权不征营业税的通知 冀地税函[2003]30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转让股权不征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函[2003]1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转让股权不征营业税的通知 国税函[2003]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按照国务院的要求,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正在进行改制。在改制过程中先对拟分离的专业分公司进行资产评估,再按照中介机构的评估净资产额,以一定比例折合为持有改制后独立法人公司股份,其后将持有的股份平价转让给改制后注册成立的专业分公司。对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改制过程中涉及的股权转让行为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现行营业税法规规定,营业税征税范围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进行的重组改制过程中发生的转让持有股权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不征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一月三日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事服务单位营业额问题的通知 冀地税函[2003]31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事服务单位营业额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09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事服务单位营业额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2]10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部分地区税务机关反映,外事服务单位在为外国常驻机构、三资企业和其他企业提供人力资源服务时,负责代外国常驻机构、三资企业和其他企业支付被聘用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和交纳社会统筹(包括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保险金等,下同)、住房公积金等,对其开展此项业务的营业额应如何确定,要求总局予以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外事服务单位为外国常驻机构、三资企业和其他企业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属于代理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076号)“代理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向委托方实际收取的报酬”的规定,外事服务单位为外国常驻机构、三资企业和其他企业提供人力资源服务的,其营业额为从委托方取得的全部收入减除代委托方支付给聘用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和交纳的社会统筹、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
  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通知的通知 冀财税[2003]6号 各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1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近来,部分地区反映对股权转让中涉及的无形资产、不动产转让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不够清楚,要求明确。经研究,现对股权转让的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三、《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九条中与本通知内容不符的规定废止。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二年十二月十日
  增值税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冀国税函[2003]37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0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110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问题的请示》(桂国税发[2002]28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冀国税发[2003]23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转发给你们,请速转所属执行,并按总局要求做好本通知的宣传工作,确保纳税人能够及时了解和准确执行增值税新的进项税额抵扣政策。
                                             二○○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3]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2号)的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和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政策的规定,现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规定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抵扣时限,不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015号)中第二条有关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时限的规定。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2003年3月1日前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03年9月1日前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报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违反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抵扣进项税额的,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本通知自2003年3月1日起执行。
  各级税务机关应做好本通知的宣传工作,采取各种方式及时通告纳税人,使纳税人及时了解和准确执行增值税新的进项税额抵扣政策。
                                             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税收征管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中国工商银行河北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河北省分行、中国银行河北省分行关于加强协作共同做好银行划缴税款工作的通知 冀国税发[2003]65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工商银行省行营业部、各二级分行、农业银行各市分行、省分行营业部,中国银行各分行(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关于多元化电子申报缴税的有关规定,2002年以来,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系统与各有关银行紧密协作,密切配合,先后在唐山、保定、沧州、邢台、廊坊等市的全部县区或部分县区开展了以一般纳税人网上申报、小规模企业类纳税人电话申报、个体定额户简易申报,银行划缴税款的多元化电子报税改革,并取得了初步成效。为了进一步落实《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多元化申报纳税改革的意见》(冀国税发[2002]167号)文件精神,继续加大与各银行间的合作力度,努力提高银行划缴税款的效率和质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部门合作,统筹安排多元化报税工作
  为了提高多元化报税的工作效率,降低税银双方的运行成本,最大限度地减少工作环节,优化相关操作软件的运行环境,省国税局和各银行省分行对多元化申报、银行划缴税款工作进行统筹规划,明确税银双方有关单位的职责如下:
  (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的多元化报税平台,以市局为单位建立并与银行各市分行进行联网传递报缴税款数据。
  (二)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向各银行的省分行提供多元化报税银行划缴税款的业务需求和多元化报税银行端的接口标准。各银行的省级分行负责按照省国税局提供的业务需求和软件接口标准统一开发数据传递和划缴税款软件,并分发银行各市行使用。
  (三)各市国税局与银行各市分行主要负责建立多元化报税的具体合作关系,签定合作协议,各市为不同的县(市、区)国税局指定一主办行开立“待报解财政款项”账户,建立税银网络,共同谋划多元化报税工作,对所属进行业务技术指导,及时解决多元化报税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四)各县(市)区国税局和相应的支行主要任务是按照各市多元化报税工作的统一部署,共同组织好多元化报税的宣传辅导、组织纳税人开立账户、履行各项审批手续、签定授权书、进行对账等具体工作。
  二、关于纳税人缴税账户的开立问题
  为了方便县(市、区)国税局与银行对账,防止账号录入错误,在推广多元化报税的初始阶段,对实行简易申报的个体户,可以采取到银行的一个营业网点进行批量开户的办法,集中成批地开立存款账户。批量开户时,县(市、区)国税局在多元化报税软件中制作纳入简易申报纳税户基本信息表,并利用软盘等介质传递给银行;银行按基本信息表提供的纳税人情况逐户开户,并在信息表中录入纳税人的开户账号后,以软盘等介质将信息表返回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转入报税软件。多元化报税工作正常开展后,对简易申报纳税人的开户问题,建议各地税务机关和银行继续采取批量开户的方式,汇总开立新纳入简易申报纳税人的账号。于人民银行对企业纳税人账号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网上报税、电话报税纳税人,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已经在银行开立的用于划缴税款的结算账户及账号。对在银行已经开立基本账户并能用于网上报税、电话报税实现划缴税款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得再让其开立单独用于缴税的账户。
  三、各市局和银行传递数据时限
  征期内传递数据时限,原则上按批量扣款的时限当天完成,当天不能完成的,各市国税局与银行自行研究确定。但征收期最后一次扣款,各市应于征期的最后一日16时前形成银行待扣款文件,16时30分前向银行传递数据,17时30分前,银行返回扣款结果文本,18时前市国税局接收银行返回文本。
  四、批量扣款时限
  批量扣款时限必须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确定。考虑到流转税、个人储蓄利息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对申报征收期限的不同规定,批量扣款的时间,每月原则上扣款两至四次,具体时间建议为:3日、7日、10日、15日。对上述时限各市国税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商有关银行具体确定。
  五、关于多元化申报缴税与银行对账问题
  为了避免出现税务机关与一家银行出现多头对账问题,原则上由各县(市、区)国税局与市分行指定的主办行进行对账。税银对账应在扣款次日县(市、区)国税局接收市国税局下发数据,得到成功扣款的笔数和金额后,与主办行对账。税银双方对账的金额和笔数相互一致,多元化报税没有发生错误,划缴税款完全成功。如果划缴税款的金额和笔数不一致,则划缴税款过程中出现了错误,税银双方应核对各自的对账单,找出不一致的纳税人识别号、账号、金额,查明原因,并分别向市国税局和市分行汇报情况,由市国税局和市分行负责解决。
  六、“待报解财政款项”账户的设立和税款划缴国库问题
  “待报解财政款项”账户是银行自身核算的一个固有的会计科目,主要用于核算尚待向国库解报的财政性款项,包括税款。多元化报税设立“待报解财政款项”账户,主要是用来汇总银行从纳税人账户划缴的税款,并将汇总的税款从“待报解财政款项”账户缴入国库。
  银行“待报解财政款项”账户,原则上与县级国家税务局对应设置。为了方便操作,银行也可以将“待报解财政款项”账户设立在市级或省级。银行无论将“待报解财政款项”账户设在哪一级,均应由银行的省行或市行统一授权的主办行将税款划入各县(市、区)国税局的“待报解财政款项”账户,并满足税银对账的需要。银行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时将税款从“待报解财政款项”账户划入国库。
  七、关于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的发放、管理、使用问题
  (一)关于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的使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缴税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219号)对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的联次和使用的规定,结合《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电子申报纳税票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国税函[2002]324号),对我省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的使用再明确如下:我省用于多元化报税的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仍由两联组成,第一联改为银行记账凭证,由银行记账使用,第二联为完税证,交纳税人收执。
  (二)多元化报税使用的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由县(市、区)国税局向银行相应的支行发放。银行的支行应持《税收票证结报手册》向相应的县(市、区)国税局领取《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并负责向所属营业网点发放,并监督其按税收票证管理的规定使用。《税收票证结报手册》由县级国家税务局向银行的支行提供。
  有关《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领取、发放、使用、缴销等具体管理事项,由各县(市、区)国税局按税收票证管理的有关规定,商银行各相应支行确定。
  (三)完税证的开具、发放。多元化报税完税凭证由银行负责打印。简易申报纳税人的完税证采取被动打印的方式,即纳税人索取完税证的可于扣款后的三个月内到银行任意网点,索取完税证。纳税人不索取完税证的,银行不予打印,可由税务所于年终一次打印交纳税人;电话申报和网上申报纳税人完税证采取主动打印方式,即银行划缴税款后,即对完税证进行打印,以备纳税人索取用于记账。
  八、工作要求
  各级国家税务局和银行应当加强多元化报税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密切工作联系,发现问题及时向税银双方各自的上级机关汇报。同时,银行有关人员应加强有关多元化报税知识的学习,为多元化报税纳税人提供良好的服务。
                                               二○○三年四月七日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申禁止在推行数据电文申报方式中向纳税人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的通知 冀地税函[2003]93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近日,据纳税人反映,个别地税机关在推行数据电文申报方式过程中向纳税人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这一做法,严重违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侵害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并损坏了地税机关形象。为此,省局重申如下:
  一、各级地税机关务必要提高认识,站在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结合我省开展的“树正气,讲学习,求发展”活动,认真贯彻《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禁止在推行电子申报过程中向纳税人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的通知》(冀地税函[2002]239号)精神,不折不扣地做好落实工作。
  二、在推行数据电文(如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网络传输)申报方式的过程中,要充分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坚持纳税人自愿原则,严禁强制推行和向其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一经发现,将追究直接责任人或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要逐户征求已实行数据电文申报方式的纳税人意见,对不愿采用的,要充分尊重其意见,由其自主选择其他申报方式进行申报纳税。   四、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要求,纳税人自愿采取数据电文申报方式时,需报经地税机关批准。申请审批程序如下:
  (一)纳税人填报由主管地税机关发放的《邮寄(数据电文)申报申请审批表》,并报送相关资料。
  (二)纳税人与主管地税机关指定的数据电文申报软件的开发公司签定使用软件书面协议书,并于签定之日起10日内将协议书报送主管地税机关。
  (三)主管地税机关收到纳税人报送的《邮寄(数据电文)申报申请审批表》和协议书后,经审核无误的,按照《河北省地方税收业务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的“受理待批文书”中的有关要求经予批准。
  各级地税机关要将此申请审批程序做为贯彻《规程》的一项措施来抓。对已采用数据电文申报方式的纳税人但未按照上述程序办理申请审批手续的要重新补办。
  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全面贯彻落实上述要求。已经开展数据电文申报方式的单位,要及时进行自查自纠,并将自查结果于6月底前报省局(征管处)。
                                             二○○三年五月八日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冀地税发[2003]55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征管处)反馈。
  一、关于税务登记代码的确定问题。税务登记代码中的前六位行政区域码由省局会同省国家税务局确定后另行文通知,后九位代码以同级技术监督部门赋予的当年验讫的组织机构代码为准。
  二、关于税务登记证件遗失的处理。纳税人应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持主管地税机关签章的《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在《河北税务》杂志刊登遗失声明,尔后凭遗失声明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补办税和登记证件。
  三、关于简并征期问题。对地处偏远正常经营而不能实行委托代征的小额纳税人,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可以采取将纳税期限合并为按季按半年的方式缴纳税款。小额纳税人的标准为年纳地税税额在500元(含)以下,各市也可结合实际适当调高。
                                             二○○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具体的通知 国税发[2003]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贯彻实施,进一步增强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可操作性,现将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关于税务登记代码问题
  实施细则第十条所称“同一代码”是指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发放税务登记证件时,对同一个纳税人赋予同一个税务登记代码。为确保税务登记代码的同一性和惟一性,单位纳税人(含个体加油站)的税务登记代码由十五位数组成,其中前六位为区域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编排联合下发(开发区、新技术园区等未赋予行政区域码的可重新赋码,其他的按行政区域码编排),后九位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赋予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市(州)以下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制订的编码编制税务登记代码。
  二、关于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问题
  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应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将取得款项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代为扣缴,对纳税人拒绝扣缴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暂停支付相当于纳税人应纳税款的款项,并在一日之内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负有代收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款项时应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将支付款项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代为收缴,对纳税人拒绝给付的,扣缴义务人应在一日之内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扣缴义务人违反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罚外,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
  三、关于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管理问题
  纳税人离开其办理税务登记所在地到外县(市)从事经营活动、提供应税劳务的,应该在发生外出经营活动以前向其登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经营地或提供劳务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
  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所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是以纳税人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
  四、关于纳税申报的管理问题
  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取数据电文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其申报日期以税务机关计算机网络系统收到该数据电文的时间为准。采取数据电文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其与数据电文相对应的纸质申报资料的报送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五、关于滞纳金的计算期限问题
  对纳税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未按照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缴纳的税款,滞纳金的计算从纳税人应缴纳税款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
  六、关于滞纳金的强制执行问题
  根据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税务机关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的立法精神,对纳税人已缴纳税款但拒不缴纳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可以单独对纳税人应缴未缴的滞纳金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七、关于税款优先的时间确定问题
  征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欠缴的税款是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但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未按照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的税款或者少缴的税款,纳税人应缴纳税款的期限届满之次日即是纳税人欠缴税款的发生时间。
  八、关于减免税管理问题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需要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外,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附送有关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核,按照减免税的审批程序经由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机关批准后,方可享受减税、免税。
  九、关于税务登记证件遗失问题
  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纳税人的名称、遗失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号码、发证机关名称、发证有效期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十、关于税收违法案件举报奖励问题
  在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联合制定的举报奖励办法未出台前,对税收违法案件举报奖励的对象、标准暂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21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关于账簿凭证的检查问题
  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六款规定:“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规定:“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检查”。这里所称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包括地(市)一级(含直辖市下设区)的税务局局长。这里所称的“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的;(二)纳税人涉嫌税收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三)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可能毁灭、藏匿、转移账簿等证据资料的;(四)税务机关认为其他需要调回检查的情况。
  十二、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追溯调整期限问题
  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规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调整”。该条所称“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一)纳税人在以前年度与其关联企业间的业务往来累计达到或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二)经税务机关案头审计分析,纳税人在以前年度与其关联企业间的业务往来,预计需调增其应纳税收入或所得额达到或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三)纳税人在以前年度与设在避税地的关联企业有业务往来的;(四)纳税人在以前年度未按规定进行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年度申报,或者经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年度申报内容不实,以及不履行提供有关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义务的。
  十三、简易申报、简并征期问题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这里所称“简易申报”是指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在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视同申报;“简并征期”是指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采取将纳税期限合并为按季、半年、年的方式缴纳税款,具体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十四、关于税款核定征收条款的适用对象问题
  征管法第三十五条、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关于核定应纳税款的规定,适用于单位纳税人和个人纳税人。对个人纳税人的核定征收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将另行制定。
  十五、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的会计记录文字问题
  会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的会计记录不使用中文的,按照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二款“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规定处理。
  十六、关于对采用电算化会计系统的纳税人实施电算化税务检查的问题
  对采用电算化会计系统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有权对其会计电算化系统进行查验;对纳税人会计电算化系统处理、储存的会计记录以及其他有关的纳税资料,税务机关有权进入其电算化系统进行检查,并可复制与纳税有关的电子数据作为证据。
  税务机关进入纳税人电算化系统进行检查时,有责任保证纳税人会计电算化系统的安全性,并保守纳税人的商业秘密。